為規範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成及運作,以協助本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提升心理輔導與諮商服務效能,健全校園輔導工作制度,本局前以一百年一月十一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一○○○○○一六三九號函訂定函頒「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嗣經教育部以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一四五八○三六一九A號令訂定發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是有關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等相關事項,即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按「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以下稱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本準則準用之。次按「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五、規定事項得以一般行政規則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公(發)布施行。」爰依前揭規定停止適用本要點。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