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係社會局113年1月3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1370262900號函請本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1日衛部護字第1121461267號函頒研商兒少保護家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流程會議」紀錄及教育部112年12月 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124626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二、有關社政主管機關為調查師對生不當對待案件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應裁罰情事,得要求學校提供完整調查報告一案。
摘要說明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違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97條處以罰鍰並得公告姓名。
(二)施虐者為學校教師、職員、工友、社團老師/教練等,因同時適用教育部主管相關法規,爱兒少法第97條裁罰窗口收到派案後,應函請教育主機關提供完整調查報告,評估是否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裁罰等。
(三)另依教育部函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台教(三)字第1120124626號函),學校應配合地方社政機關請求,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會議紀錄與完整調查報告,社政機關並依法保密。爱社政機關受理師對生不當對待案件之調查,得請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完整調查報告,並負有保密義務。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