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宣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1238231700號
主旨:有關曝險行為之認定應綜合考量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稱少事法)第3條第2項保障必要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少輔字第1127000596號函辦理。
二、少事法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於112年7月1日上路,依據少事法第18條第項規定,是否得請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稱少輔會)輔導,首先應就曝險行為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少事法第3條第2項),如有疑似曝險行為,即應進入受理程序,並於啟動過程中持續判斷確認需保護性。
三、少輔會對於決定不予開案輔導之案件,得依少年需求轉介其他機關(構)、學校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