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高市教家字第11031002100號
函轉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13952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款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請各校(園)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