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教育單位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事項,請學校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47919 號函辦理。
二、 依據 113 年 3 月 12 日「行政院、司法院 113 年度第 1 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決議事項略以:
(一) 司法院將函請各少年法院於「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階段所召開之個案聯繫會議」或「裁定前少年法院所召開之個案或資源聯繫會議」,對於「少年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情形者,應邀請該個案就讀學校指派適當代表出席說明提案,並於會中進行個案討論評估該生是否可直接入校入班或是採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例如進入學校內提供過渡性教育中途班,或是社區過渡性教育基地等,進行適應銜接機制,以協助支援學校進行個案輔導措施。
(二) 司法院發函促請少年法院於調查審理及保護處分執行期間,學校如認有上述過渡性教育需求,於少年法院或相關機關(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等法令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時,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到場參與評估、協商與決定。
三、 又依據司法院秘書長 113 年 4 月 10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04004311 號函,已請各地方少年法院於依法調查、評估少年就學需求事項(包括是否可直接入校入班或是採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例如進入學校內提供過渡性中途班,或是社區過渡性教育基地等),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妥處,並於「兒童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符合少年適性教育前提下辦理。
四、 教育部業於 113 年 4 月 9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1718 號函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 動過渡性教育措施試辦計畫」,請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預備性之概念,結合公、私立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資源,協力擴充或建置過渡性教育措施,提供「經評估有漸進式返校需求之學生」輔導服務,以利學生就學及生活適應。
五、 綜上,各地方少年法院於依法調查、評估少年就學需求事項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妥處,並於兒童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符合少年適性教育前提下辦理。少年法院(庭)請求學校指派適當代表出席說明,或指派適當人員到場參與評估、協商與決定時,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配合參與。

1130516函轉有關教育單位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事項,請學校依循辦理,請查照。(校安室).pdf

 

發布時間 2024/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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